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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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城信用社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禾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703民初12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简易程序 原告 身份情况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157142285A。 负责人:陈光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 身份情况 邱建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范圣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1.邱建斌立即偿还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6034.35元(该利息算至2021年3月25日),后按《保证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算至清偿日。 2.范圣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意见 邱建斌、范圣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 认定事实 1.贷款人: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以下简称“漳墩信用社”) 2.借款人:邱建斌 3.贷款合同:《保证借款合同》 4.贷款金额:30000元 5.贷款发放日期:2018年2月9日 6.贷款利率:月利率9.35‰ 7.贷款期限: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20日 8.逾期利率:贷款利率的150% 9.欠款本金:30000元 10.欠款利息:2021年3月25日止为16034.35元 11.保证人:范圣强 1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3.保证范围: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 14.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15.催收时间:2020年11月7日对范圣强进行上门催收,2020年5月至11月对邱建斌、范圣强多次进行电话催收。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漳墩信用社与邱建斌、范圣强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漳墩信用社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邱建斌未按约还本付息,故漳墩信用社要求邱建斌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支持。范圣强自愿为邱建斌的该笔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邱建斌未按约定还款,漳墩信用社在担保期间向范圣强主张担保权利,范圣强亦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漳墩信用社主张范圣强对邱建斌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支持,范圣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邱建斌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邱建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16034.35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保证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范圣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范圣强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建斌追偿。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计475.5元,由被告邱建斌、范圣强共同负担。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5-28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