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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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林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林支公司在肇事车辆桂LD××××号货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00元; 二、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林支公司在肇事车辆桂LD××××号货车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159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2.48元,减半收取311.24元,由原告***承担111.24元,被告***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4-29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