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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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堡支行 永昌县瑞田农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昌县瑞田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堡支行借款本金4051656.03元(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并承担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利息按年利率5.81%计算,2021年12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5.81%上浮50%计算,即年利率8.715%); 二、***、史菊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史菊平、***、***、***、***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永昌县瑞田农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85元,减半收取计19743元,由永昌县瑞田农资有限公司、***、史菊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