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耒阳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耒阳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50万元,并自2018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4400元,被告应在执行中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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