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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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崇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崇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854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陕西崇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陕西崇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将所负担之诉讼费连同上述给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