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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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常宁市常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宁市常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租金904396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建筑器材归还之日止的后续租金,后续租金按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宁市常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建筑器材钢管4170米、扣件4039套、顶托324套。如不能全数归还,则对不能归还的建筑器材依合同约定按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四、驳回原告常宁市常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1元,由原告常宁市常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2344元,被告***负担57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