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森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森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油漆材料及劳务费共计218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85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24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8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嘉兴森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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