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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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锦屏县大酒店有限公司 三穗县金成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三穗县金成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34元,减半收取4217元,由原告三穗县金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