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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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23256.31元,并支付2020年8月19日前利息95040元及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23256.31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律师费2.3万元; 三、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70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13元,由被告***、***负担6427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还款计算表一份 |
裁判日期 | 202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