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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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南京超汇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天合新纪元文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溧阳市乐东方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好歌曲》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从曲库中删除《献给冥王星的歌》等28部作品(详见附件); 二、溧阳市乐东方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00元; 三、驳回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溧阳市乐东方娱乐中心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