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正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402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嘉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陈尚伟医疗费39307.24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嘉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陈尚伟医疗费39307.24元; 四、驳回嘉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3元,由***负担171.5元,由嘉兴正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7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负担343元,由***负担3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