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惠州市翱龙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惠州市翱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4日签订的关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大亚湾(2018)10028798】及补充协议; 二、解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惠州市翱龙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关于贷款购买惠州大亚湾西区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惠零个房(抵保/按揭)借字(2018)第7146号】; 三、被告惠州市翱龙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977738.72元、办证费80元、律师见证费13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320.46元; 四、被告惠州市翱龙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贷款本金749541.55元及违约金7495.46元; 五、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对被告惠州市翱龙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惠州大亚湾西区在贷款本金749541.55元、违约金7495.46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在收到被告偿还的贷款本金749541.55元及支付的违约金7495.46元后十天内涂销抵押登记手续;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6.51元,由被告惠州市翱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