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支付利息66万元;

二、被告***、***逾期履行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原告***、***、***、***有权就抵押物即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2305650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3067616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判项所确定的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

四、被告***、***逾期履行上述第三判项的债务,原告***、***、***、***有权就抵押物即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卡[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2302602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5047045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判项所确定的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80元,减半收取为14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11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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