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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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支付利息66万元; 二、被告***、***逾期履行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原告***、***、***、***有权就抵押物即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2305650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3067616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判项所确定的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 四、被告***、***逾期履行上述第三判项的债务,原告***、***、***、***有权就抵押物即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卡[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2302602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5047045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判项所确定的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80元,减半收取为14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1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