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 沭阳县客怡沙发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沭阳县客怡沙发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支付租金325000元及违约金(以3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沭阳县客怡沙发厂的上述债务就被告沭阳县客怡沙发厂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负担7225元,被告沭阳县客怡沙发厂、***负担6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