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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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博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支付28461元。 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负担256元(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该诉讼费,其同意垫付的诉讼费由***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