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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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5450000元,并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上述垫付款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750000元自2016年6月7日开始计算利息、2873000元自2018年1月4日开始计算利息、827000元自2019年3月2日开始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