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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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少普乡岩脚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少普乡岩脚煤矿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少普乡岩脚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费用共计金额35993.3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少普乡岩脚煤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9-1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