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三穗县睡谊床垫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川市金林棉毡经营部货款105130元; 二、驳回原告汉川市金林棉毡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23元,由被告三穗县睡谊床垫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