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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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黔2628执l9号 锦屏县海城大旅社: 关于你与杨长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2628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如下:(1)向申请执行人锦屏县海城大旅社支付住宿费1540.O0元;(2)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 由于杨长发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你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执行,2018年2月5日被执行人杨长发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580.O0元;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缴纳了270.O0元;2018年2月8日扣划了杨长发被我院冻结的存款740元(其中申请执行费50元)。你于2018年2月9日到本院领取案款1540元,本院已发放完毕,你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 附录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
裁判日期 | 2018-2-9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