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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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剑河分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29执14号 何强坚、贵州剑翔高科禽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强坚与被执行人贵州剑翔高科禽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29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贵州剑翔高科禽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剑翔高科禽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案款51000元,案件受理费538元、申请执行费665元交纳至本院,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费665元由本院上缴财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629执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并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6-22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