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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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贵州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8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11月8日按月利率7.3229‰支付利息,从2020年11月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0.98435‰支付利息。 二、原告贵州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质押权,对编号为19371630的储蓄存单中的金额优先受偿。 三、原告贵州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权,对剑河县门面(权属证书及编号:剑房权证革东镇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如前述第三项所确定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价后的价款尚不足以清偿债务,被告***、***应对剩余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州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6元,减半收取36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7-22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