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剑荣菌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贵州剑荣菌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账号为2407008219200064532账户内的332503.96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贵州剑荣菌业有限公司在贵州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账号为820000000002612330账户内的287981.04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诉讼保全申请费3622元,由申请人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7-15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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