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借款本金936678.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22752.14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44370元;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嘉兴市蔚蓝海岸142幢2803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1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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