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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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息562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计6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