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签订的《承包协议》和《租赁协议》;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承包协议》和《租赁协议》第一条约定,即厂里基本情况:“在郏县郏神公路以西(以东正照白庙村)有甲方建成的一座空厂子,厂内有红色钢屋顶厂房捌栋,前院为行政区,有办公楼及硬化好的停车位,南北两端有两个大门及两个门卫室。厂内道路均已硬化,路两旁绿树已成行,在生产院东北方有建成的货位场地六个,以西有空地一处。院内有深水井及抽水管泵,三相生产电路已架好并开户使用,南段厂大门口里外均已绿化,大门朝东临郏神公路,出入便利”向***恢复原状;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