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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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熙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晴隆县交通运输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租赁费5992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9927元为基数,2017年12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 二、***、四川熙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元(***已预交649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