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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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 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聚龙粮油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49998596.21元,利息5863900.16元(该利息计至2016年4月7日,自2016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息)。 二、被告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95万元。 三、如被告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为苏M4-2011-0016号登记范围内的220台机器设备及7138.037吨油品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以及油品变卖款67034720.9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被告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为苏M4-2015-0020号登记范围内的2063台机器设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坐落于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安宁路岳怀埭160号1、2、3、4、5、6、7、8幢房产(靖房他证城字第××号)、及土地证号为靖他项(2015)第431号的土地、港口码头资源的抵押物,在扣减前一顺位抵押人抵押权利范围后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聚龙粮油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在各自的保证范围内对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38600元,由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聚龙粮油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中国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7-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