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9725.72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14409.91元,被告***赔偿原告6175.67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1193.00元,由被告***负担835.10元,由被告***负担35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