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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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望都县朵宁美妆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望都县朵宁美妆经销部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600元,被告望都县朵宁美妆经销部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望都县朵宁美妆经销部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