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临城县天顺长石粉厂
临城县祥元建材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临城县天顺长石粉厂偿还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金以4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3月26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八计算;罚息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二计算));

二、被告临城县祥元建材厂、***、***、***对上述贷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77元,减半收取22288.5元,由被告临城县天顺长石粉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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