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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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临城县天顺长石粉厂 临城县祥元建材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临城县天顺长石粉厂偿还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金以4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3月26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八计算;罚息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二计算)); 二、被告临城县祥元建材厂、***、***、***对上述贷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77元,减半收取22288.5元,由被告临城县天顺长石粉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