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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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代偿本息3780.68元及截至2020年9月5日的资金占用费634.07元,并以3780.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担保费和信用评估费430.96元及截至2020年9月5日的逾期违约金74.19元,并以430.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三、由被告***支付原告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律师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当支付的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