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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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共荣(中山)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汉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共荣(中山)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向***、***支付违约金77528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28元,由***、***负担39731.2元,由共荣(中山)合成树脂有限公司负担59596.8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2000元,由共荣(中山)合成树脂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