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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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偿还往来款100000元; 二、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转让款38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桃源县福万家矿粉涂料厂(原名)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支付转让款57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共同负担2763元,***负担60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5元,由***、***、***共同负担2585元,***负担54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4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