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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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国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乾安县新海润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乾安县新海润粮食收储有限公司2000元。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乾安县新海润粮食收储有限公司49900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7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负担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