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岸电气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公主岭市岭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亮化工程款505244.03元及利息(以505244.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30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6.0元,由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另加五份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交汇款凭证),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工商银行四平兴平分理处,户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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