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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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81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户籍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 一、2021年4月14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 二、2021年4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信息,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4月15日,4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民政、车辆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4月20日,向醴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4月20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4月20日,本院向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就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7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839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3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8-27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