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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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李某某、***二人名下共有位于三门峡市XXXXXXXXXXXXXXXX(合同备案号:XXXXXXXX)的房屋一套。 保全金额以XXXXXXXXXX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2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