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 齐星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邹平市供电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借款本金9000万元,截至2019年7月16日的利息4981522.91元及以9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707.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邹平市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