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和亚化医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 | 
| 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凤凰台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117××××2870的账户、在招商银行烟台分行莱山支行账号为4100××××0818的账户、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账号为6228××××6037的账户、在中国银行烟台凤凰台支行账号为6013××××8904的账户内存款共计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重庆和亚化医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