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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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邹城市运政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邹城市运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39787.20元、鉴定费2860元,共计42647.20元; 二、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61315元、护理费22667元、误工费7685元,以上共计101667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2200.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元、误工费14967.6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83267.6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8.26元,由***负担211.40元,邹城市运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356.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负担30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负担15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