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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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邹城市运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鉴定费1000元; 二、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149242元、施救费4050元,共计153292元; 四、邹城市运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停运损失39151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负担355元,邹城市运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2元,由邹城市运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