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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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36,083.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被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6,083.4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4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元,由被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5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5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