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夏威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固御实业有限公司
金得林(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首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比邻奈儿乡村聚乐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荟广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初43号

原告四川首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00号一楼、八楼至十五楼、三十六楼。第三人上海谦银贸易有限公司,住***。第三人深圳比邻奈儿乡村聚乐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第三人金得林(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第三人上海夏威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第三人上海荟广贸易有限公司,住***。

第三人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住***。

第三人上海固御实业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首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第三人上海谦银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比邻奈儿乡村聚乐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得林(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夏威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荟广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固御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第三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878,221.3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上海泰和信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首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第三人上海谦银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比邻奈儿乡村聚乐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夏威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固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荟广贸易有限公司、金得林(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878,221.3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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