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享有的第1680376号“梦妆”和第4188332号“Mamond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销毁、删除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商标权的企业宣传材料、网店宣传内容、实体店店招及店铺装饰,并停止相应的商业活动; 二、被告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经济损失6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负担4500元,被告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