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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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庄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杭州庄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49837.3元,并支付利息(以垫付款111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以垫付款1104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以垫付款27675.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杭州庄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已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被告***、***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