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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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委托青岛中睿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持的青岛静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股权投资份额及收益、被执行人***在青岛云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份额及收益。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9-9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