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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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71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71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 三、变更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德新康医药有限公司违约金47.2万元; 四、驳回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青岛德新康医药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8,528元,由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170元,青岛德新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6358元。反诉费11,447元,由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88元,青岛德新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8759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德新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3945元,由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203元,青岛德新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97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5-20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