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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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408号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注册地上海市茂名南路205号1009-1010室、2701-2710、2712室。被告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新惠路8号。被告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67号1709室。被告侨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殷村。被告朱国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被告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侨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21,610,776.6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侨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国梅银行存款人民币121,610,776.6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