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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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高明区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684.78元及违约金(被告***拖欠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物业费所产生的违约金,以当月欠缴的物业费187.2元为本金,从当月1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至2020年10月31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了上述费用,被告***负担的上述费用迳付给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4-23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