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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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6795.88元给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公摊电费359.58元给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当月欠缴的物业服务费261.38元为本金,从次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剔除2020年1月份)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当月欠缴的物业费261.38元为本金,从次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将其负担的受理费25元支付给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3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